新闻中心
NEWS
推荐新闻
服务电话
400-623-8518
189-1154-1391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技术文章技术文章
【原创】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文章作者:罗文圣 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北京盛大华源科技有限公司,100070,北京)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章之5.5条对木结构民用建筑的耐火极限规定如下:
5.5.1 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5.5.1(见表1)的规定时,木结构可按本节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表5.5.1注:1 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2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组成,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必须是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报批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进行整合修订,整合修订之后的规范名称仍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3章为木结构建筑。
13.0.1 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13.0.1(见表1)的规定时,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可按本章的规定进行。
表13.0.1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不应采用燃烧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较低部分的屋面面层应采用难燃材料;2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应为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3 当层数不超过2 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m2 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 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4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附录C 确定。
13.0.2 建筑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木骨架组合非承重外墙可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8m 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办公建筑或丁、戊类厂(库)房;2 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的规定;3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3.0.2 的规定;4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 的规定。
表13.0.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
耐火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木结构建筑 |
四级 |
|
非承重外墙 |
-- |
难燃烧体1.25 |
难燃烧体0.75 |
难燃烧体0.75 |
无要求 |
房间隔墙 |
难燃烧体1.00 |
难燃烧体0.75 |
难燃烧体0.50 |
难燃烧体0.50 |
难燃烧体0.25 |
3.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第10章规定了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按本章规定执行。本章未规定的应遵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10.2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0.2.1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2.1(见表1)的规定(该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表10.2.1注:1 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2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组成,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必须是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10.2.2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附录R确定。
4.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修订稿,2010版)
针《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对木结构建筑内容的调整,2010年对《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10 防火设计”对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作了调整(见表1.1),并增加了木构件的有效炭化速率指标。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遵守本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0.1.2 本章规定的设计方法适应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00h的构建防火设计。
10.1.4 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速率应根据下式计算:
式中:βe—根据耐火极限t的要求确定的有效炭化速率(mm/h);
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针叶材制作的胶合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h。根据该炭化速率计算的有效炭化率和有效炭化层厚度见表10.1.4;
t—耐火极限(h)。
表10.1.4 有效炭化率和有效炭化层厚度
构件的耐火极限t(h) |
有效炭化率βe(mm/h) |
有效炭化层厚度T(mm) |
0.50 |
52.0 |
26 |
1.00 |
45.7 |
46 |
1.50 |
42.4 |
64 |
2.00 |
40.1 |
80 |
10.1.7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7(见表1)的规定(该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1.8 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建筑材料难燃性实验方法》GB8625的规定。
10.1.8 各类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附录R确定。
5.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中与木结构相关的条款如下:
6.4.8木结构住宅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潮、防腐、防火、防虫措施。
9.2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9.2.1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9.2.1的规定(四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见表1)。
9.2.2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表9.2.2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
建筑类别 |
1至3层住宅 |
4至9层住宅 |
耐火等级要求 |
四级及以上 |
三级及以上 |
表1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
GB50016-2006 |
GB50016-2012 |
GB50005-2003 |
GB50005-2010 |
GB50368-2005 |
防火墙 |
不燃烧体3.00 |
不燃烧体3.00 |
不燃烧体3.00 |
不燃烧体3.00 |
不燃性3.00 |
承重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 楼梯间的墙 |
难燃烧体1.00 |
难燃烧体1.00 |
难燃烧体1.00 |
难燃烧体1.00 |
难燃性0.50 |
承重外墙 |
|
|
|
|
难燃性0.50 |
非承重外墙 |
|
|
|
|
难燃性0.25 |
电梯井的墙 |
难燃烧体1.00 |
不燃烧体1.00 |
难燃烧体1.00 |
不燃烧体1.00 |
|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难燃烧体1.00 |
难燃烧体0.75 |
难燃烧体1.00 |
难燃烧体0.75 |
|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
|
|
|
难燃性0.50 |
房间隔墙 |
难燃烧体0.50 |
难燃烧体0.50 |
难燃烧体0.50 |
难燃烧体0.50 |
|
多层承重柱 |
难燃烧体1.00 |
|
难燃烧体1.00 |
|
|
单层承重柱 |
难燃烧体1.00 |
|
难燃烧体1.00 |
|
|
承重柱 |
|
燃烧体1.00 |
|
难燃烧体1.00 |
|
柱 |
|
|
|
|
难燃性0.50 |
梁 |
难燃烧体1.00 |
燃烧体1.00 |
难燃烧体1.00 |
难燃烧体1.00 |
难燃性0.50 |
楼板 |
难燃烧体1.00 |
难燃烧体0.75 |
难燃烧体1.00 |
难燃烧体0.50 |
难燃性0.50 |
屋顶承重构件 |
难燃烧体1.00 |
燃烧体0.50 |
难燃烧体1.00 |
难燃烧体0.50 |
难燃性0.25 |
疏散楼梯 |
难燃烧体0.50 |
难燃烧体0.50 |
难燃烧体0.50 |
难燃烧体0.50 |
难燃性0.25 |
室内吊顶 |
难燃烧体0.25 |
|
难燃烧体0.25 |
难燃烧体0.25 |
|
吊顶 |
|
难燃烧体0.15 |
|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表1中术语定义如下:
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不燃烧体: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难燃烧体: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燃烧体: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上一篇:【原创】木结构建筑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 |
下一篇:【原创】木结构建筑防火施工及验收要求 |